論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案件逮捕權“上提一級”制度改革.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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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根據(jù)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方案中關于改革和完善審查逮捕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guī)定(試行)》并于2009年9月正式下發(fā)執(zhí)行,原有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由立案的檢察機關行使變更為由上一級檢察機關行使。此項改革制度的實施,旨在強化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制約、促進依法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此項改革運行三年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時制度設置本身

2、及相關配套機制的不足也隨之顯現(xiàn)。
   在本文中,筆者就該項改革在實踐中的運行情況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完善改革的一些思考。本文主要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論述:第一部分,筆者對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權改革的主要程序進行了簡要的解讀,在對改革后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情況進行分析、對司法工作實踐中出現(xiàn)的部分典型案例進行例舉說明的基礎上,總結了我國職務犯罪審查逮捕權改革三年以來的運行基本情況;第二部分,筆者指出在改革的執(zhí)行中出現(xiàn)了部分

3、市州院違規(guī)交辦案件以規(guī)避上級院監(jiān)督的情況,以及律師介入職務犯罪審查逮捕的相關程序設置不完善的問題,在指出這些問題的同時闡述了認為應當完善相關程序設置的理由;第三部分,筆者針對本文第二部分改革制度存在的兩點缺陷,提出應當從明確人民檢察院級別管轄、違反級別管轄之程序性制裁和建立程序性裁判機制三個方面的內容建立級別管轄程序性制裁機制;應當增強現(xiàn)有職務犯罪審查逮捕程序的開放性,從設置告知程序、約見程序、律師意見及證據(jù)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程序、審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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