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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0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已于已于2016年4月5日經教育部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年第14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長教育部部長2016年6月16日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

2、端行為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fā)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fā)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第三條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

3、的原則。第四條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jiān)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第十條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學術研究規(guī)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chuàng)新性、獨創(chuàng)性的研究成果。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

4、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yōu)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第三章第三章受理與調查受理與調查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第十三條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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