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除權行使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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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新《企業(yè)破產法》)改變了我國破產立法支離破碎的現(xiàn)狀,使我國擁有了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市場退出法。對破產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別除權制度的規(guī)定,也體現(xiàn)了更合理、更科學的特征。然而,新《企業(yè)破產法》有關刖除權的權利行使,限制和具體制度等方面的規(guī)定,可操作性較弱,這有待于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也有賴于學者對這一領域的進一步研究和探討。
  從文章結構上來看,本文分為導論,正文和結束語三個部分。導論從

2、總體上交代了本文的寫作背景及現(xiàn)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以及本文的寫作目的。正文分為四章:
  第一章,別除權制度的一般理論,闡釋了別除權的概念及特征,認為個別受償與優(yōu)先受償是別除權行使的最特別之處。進而分析了別除權行使的構成要件,明確別除權與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以及破產程序之間的關聯(lián)與區(qū)別。
  第二章,別除權行使的程序。從程序的角度闡述別除權行使的方式及清償順序。探討了別除權人是否需要申報債權的問題。筆者認為,為了破產程序的順

3、利進行及保護破產人及一般債權人的利益,別除權人應申報債權。對于行使別除權的后果即行使別除權過程中的清償順位等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的分析和總結。
  第三章,別除權行使的限制,包括在破產和解中的限制和在破產重整中的限制。別除權影響了破產和解功能的發(fā)揮,在破產和解中,別除權應依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行使。筆者認為原則上別除權在重整程序中應暫停行使,待重整程序結束后才能恢復行使。
  第四章,別除權行使的完善。對別除權行使制度的適用考量進行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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