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若干保留實踐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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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本文對《兒童權利公約》若干保留實踐進行了研究。兒童是推動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力量,兒童的健康成長與國家的發(fā)展戚戚相關,對兒童權利的保護程度的高低能衡量社會的進步與否。對兒童權利提出保護的公約繁多,《兒童權利公約》無疑是最重要的。該公約規(guī)定了兒童權利保護的基本原則,為各國兒童保護立法提供了指引,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各國紛紛簽署和批準該公約標志著兒童權利保護事業(yè)進入新的高度,但是締約國對條約提具保留使兒童權利的保護力度受到削弱。雖然《兒童權利

2、公約》規(guī)定,締約國可以提出與公約的目的與宗旨相符的保留,但是哪些條款涉及條約的目的與宗旨并未指明,使不少國家的保留實踐引起其他締約國的反對。對《兒童權利公約》的保留實踐進行研究,分析保留合理與否,針對保留國是否應撤回保留提出建議,對完善相關理論研究、增強兒童福祉具有重要意義。非歧視原則是《兒童權利公約》的首要原則,以國內法為由對該條提出保留雖不為公約所禁止,但應盡量說明理由,避免做出含糊籠統(tǒng)的保留。保護兒童生命、生存與發(fā)展權原則是《兒童

3、權利公約》的另一重要原則,對兒童的生存與發(fā)展至關重要。由于公約對兒童的定義不甚明確,締約國對該條的保留似乎不被禁止,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口政策的逐漸開放,是否有必要撤回對該條的保留值得深思。事關兒童健康成長的收養(yǎng)制度受到大部分國家的認可,但是很多伊斯蘭國家對涉及該制度的條款提出保留。公約已認可伊斯蘭教的卡法拉制度,而且第二十一條針對的是承認和許可收養(yǎng)制度的國家,基于伊斯蘭法對該條提出保留沒有必要,應予撤回。認真研究締約國對《兒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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